湖南省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旅游协会是由湖南省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湘旅协,英文名称为Hunan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HT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hnlyxh.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介绍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二)收集省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建议或咨询;
(三)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旅游经济信息技术平台,进行有关省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应用技术以及统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四)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南,承担行业资质认证、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工作;
(五)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健全全行业自律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维护旅游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推介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七)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合作与沟通,促进互利互惠的利益平衡;
(八)以湖南省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促进旅游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服务平台,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对外经济交流,旅游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
(九)根据需要,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相关刊物,设立下属机构或专门机构;
(十)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参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共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会调处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会内解决;
(九)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进入政府、银行系统公示的黑名单。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1/5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 1/5 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会会员资格;
(二)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协会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